(一)遗失图书:
1.遗失图书应由读者自行购买同版图书赔偿,同时需交纳图书加工费10元。
2.馆藏复本较多、较易补充的中文图书,按原图书价格3倍赔偿;外文原版书、影印书,按原价的5倍赔偿;不易补充的图书,按原价的10倍赔偿;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本,且无单册价,按整套书价赔偿。
3.绝版书、单体本、善本、珍本、珍贵图书等资料,经鉴定为古籍文物,参考国家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。
(二)损坏书刊:
凡撕页、裁剪、散失等影响全书内容完整的情况,应按第八条(一)的规定赔偿;凡有涂写、污损等现象,但未影响使用的,按每页(张)0.5元赔偿,封皮污损按1元赔偿。
(三)偷盗书刊:
发现后应责令退回原书刊,写出书面检查,停止借阅书刊,并通报所在部门处理。
(四)损坏图书条码每条赔偿5元,损坏磁条每条赔偿10元。
(五)损坏音像资料:
凡刻画、折损等不当使用造成音像资料损坏的,应照价赔偿,并支付加工费5元。
(六)图书损毁、丢失无法弥补时,及时调整图书资产账目。
(七)读者在办理借阅手续时,应首先检查该书刊是否有缺损,若发现缺损,向工作人员声明,由工作人员注明损坏情况后,方可借出。
上述违赔偿金均使用校园卡收取,定期到校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。